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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2017-04-05
本指南适用于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类别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55008 | 邮政局 |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 无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附件 第455项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
无 | 企业 |
三、办理依据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工作细则(试行)》
四、实施权限
1.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由国家邮政局审批;
2.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审批。
五、申请条件
(一)申请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与当地邮政企业签订以经营邮政通信业务为目的的委托代理协议、服务外包协议或者大客户协议等,且申请的范围不超过协议中约定的服务环节和经营地域;
3.有与申请经营的服务环节和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4.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递安全、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
5.具备严格的保密管理制度,包括保密管理规定、保密纪律、保密责任制度等,定期开展保密工作检查;
6.企业信誉良好,从业人员无盗窃、侵占或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故意延误邮件投递等不良记录;
7.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经营收寄、分拣、投递环节服务的,除具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邮件处理场所和退回邮件保管场地,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及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2.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发布的《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要求的生产设备、监控设备、通讯及信息传输设备、消防设施等;
3.有相关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能够提供服务承诺、收寄验视、业务查询、退回邮件处理、服务赔偿、投诉受理等服务。
(三)申请经营运输环节服务的,除具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网络及运输能力;
2.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遵守国家关于邮政专用车辆及标识的规章制度。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备注 |
1 |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2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
4 |
场地使用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5 |
分支机构名录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6 |
与当地邮政企业签订的协议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者可下载 “经营邮政通信业务许可申请表”(点击可下载)后进行填写;
申请材料清单中所列第2、4、5、6项需同时提供复印件以供存档,申请人在提交全部书面申请材料时,同时提供上述材料的电子版或扫描版文档。
七、审查过程
1、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申请。邮政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出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申请,应当按规定提供申请材料。
受理。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并做出决定
受理申请后,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申请的审批,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和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