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邮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按照《辽宁省邮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邮管办﹝2015﹞24号)要求,严格落实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出差报销规定。各市局应结合当地财政部门规定,以财行﹝2016﹞7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作为上限,制定本单位住宿费标准,并报辽宁省邮政管理局批准。
省局已将差旅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财务考核,并作为财务检查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公务出差应严格执行文件规定,不得突破差旅住宿费上限标准,严禁超范围、超标准、不按要求领取补助,严禁下级补差行为的发生。对不按规定标准开支、任意转嫁、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行为,将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责任。
辽宁省邮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5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