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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2015-01-27
各市邮政管理局,局内各处室:
现将国家局《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国邮办发〔2015〕1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桂财行〔2014〕8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及南宁市邮政管理局常驻地为南宁市城区,到南宁市所属县视作出差,到南宁市所属城区及其乡镇不视作出差。